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柬埔寨王國農林漁業部關于柬埔寨輸華野生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野生水產品范圍
本議定書所稱的野生水產品,是指野生的、供人類食用的野生水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藻類等海洋植物產品及其制品,不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和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物種、活水生動物及水生動植物繁殖材料。
三、對生產企業的要求
向中國出口野生水產品的生產企業(包括加工企業、捕撈船、運輸船、加工船和獨立冷庫),應獲柬官方批準并受其有效監督。生產企業的衛生條件應當符合中國和柬埔寨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向中國出口野生水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由柬方向中方推薦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向中國出口。
已獲得在華注冊的柬埔寨輸華野生水產品生產企業名單可通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信息”系統查詢。(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
四、對水產品的要求
(一)在柬埔寨本國或國際水域合法捕撈。
(二)原料及產品均未在以下問題的涉及區域:
1.柬埔寨境內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中列明的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與本議定書產品相關的水生動物疫病,使輸華野生水產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柬埔寨境內發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輸華野生水產品;
3.柬埔寨已輸華或擬輸華野生水產品嚴重違反中國和柬埔寨法律法規以及本議定書規定;
4.生產企業發生任何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如員工感染新冠肺炎等重大傳染病,已經污染或可能污染輸華野生水產品及其包裝、運輸工具。
(三)未直接或間接使用雙方禁用的藥物或添加劑,按規定使用雙方限用或允許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經主管當局檢驗,未發現中國和柬埔寨法律法規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質和異物。
(四)所有輸華野生水產品經主管當局檢疫檢驗,是衛生的、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未發現任何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病理指征,未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中列明的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水生動物疫病。
(五)捕撈、加工、包裝、儲存、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均符合雙方相關衛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時,符合冷鏈的相關安全衛生要求。
(六)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間,企業按照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等國際組織最新制定發布的有關新冠肺炎與食品安全指南開展疫情防控,定期對員工開展相關疫病檢測,制定必要的水產品安全防控措施,并確保在原料、加工、包裝、儲存、運輸等全過程各項防控措施執行有效,防止出口產品及包裝被新冠病毒污染。
五、對產品包裝的要求
輸華野生水產品應有外包裝和單獨的內包裝。內外包裝應是符合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滿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內外包裝應加貼中英文或中柬文標簽,內容包括: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批號、保存條件、生產方式(野生捕撈)、生產企業名稱及編號、生產地區及生產企業地址(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標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以預包裝形式輸華的野生水產品,預包裝的中文標簽應符合中國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
六、隨附單證的要求
柬埔寨向中國出口的每一集裝箱野生水產品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和柬埔寨獸醫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本議定書的有關規定。柬方應在獸醫(衛生)證書上完整填寫從捕撈、加工、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中涉及生產企業信息,包括加工廠、捕撈船、運輸船、加工船和獨立冷庫的名稱和注冊編號等,不得遺漏上述任何環節涉及的生產企業信息。
證書至少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寫證書時英文為必選語言)。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柬方應及時將證書樣本、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提供中方備案。如證書樣本的內容和格式、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有變更,柬方應至少在生效前一個月向中方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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